一、綁架罪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皻⒑Ρ唤壖苋恕保侵冈诮俪直唤壖苋撕?,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后,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二、綁架罪與以逼取債務為目的的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的區別
從犯罪手段上看,二者都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將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也都有財產目的。其主要區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綁架犯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是復雜客體,而通過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債務的行為僅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屬單一客體;
(2)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他人是為了向被害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勒索財物或要挾滿足其他非法條件,而以非法拘禁他人為手段逼取債務的目的是為了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
(3)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綁架犯罪侵害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認為經濟條件較好的任何公民或其利害關系人,而以非法拘禁他人逼取債務犯罪侵害的對象主要是債務人或其利害關系人;
(4)綁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目的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以非法拘禁他人為手段逼取債務的犯罪行為僅其手段是違法的,目的并不違法,只是為了實現合法的目的采取了非法的手段;
(5)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綁架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大,而以非法拘禁他人逼取債務的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較小。
由于誤解,很多人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年齡達到了14周歲的,那么就可以構成綁架罪。但其實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年齡達到了16周歲的,那么才能成立本罪。而在處罰的時候,綁架罪的起刑點為5年有期徒刑。在殺害被綁架人或者導致被綁架人死亡的時候,則直接處死刑。
“撕票”型綁架犯罪的罪數認定
綁架罪如何認定既遂?
綁架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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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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