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
1、形式要件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信托法》規定了: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因而遺囑信托可采用自書、代書及公證的方式。自書的信托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的信托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公證遺囑則由專業的公證人予以辦理。
2、法律要件
遺囑信托的委托人即立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信托的財產需是其合法所有的確定的財產。信托遺囑必須載明:信托的目的。此目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人、受托人的姓名;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圍;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狀況;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還可以載明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等。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怎樣訂立遺囑信托
自書遺囑信托或代筆遺囑信托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制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托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采用蓋印章的方式。
如果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遺囑信托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托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托人撫養的人。
遺囑信托中要明確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托終止后信托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遺囑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監察人”,以便監督受托人在管理與運用信托財產時,有無違反信托合同。
透過遺囑信托,由受托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愿分配遺產,并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并因結合了信托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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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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