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和律師婚姻有回避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第七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有關意見反饋舉報人。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章。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布《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干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
本規定所稱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相關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配合案件的審理,悔過自身的罪行取得諒解進行辦理這類案件調查。
公證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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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仲裁員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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