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沒有搶到錢財會判刑嗎
搶劫,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甚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把財物劫走。
因此,搶劫罪是行為犯,不僅以搶劫到的錢財為定罪量刑依據。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就構成搶劫罪,因為它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即財產權和人身權。法院會根據犯罪人的年齡、作案時間、作案手段、地點和造成的結果量刑處罰。
所以,搶劫時沒有搶到錢財,仍然是會被判刑的!
二、轉化型搶劫要如何認定
(一)前提條件
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論行為人取得財物數額大小,均存在轉化為搶劫罪的可能。當然,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通說認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認為非法占有數額達到較大才構成犯罪。這里筆者要提醒的是刑法規定多次盜竊可以構成犯罪,所以盜竊數額未達較大但次數多的,也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在司法認定中不能忽略這種情況的存在。
(二)客觀條件
行為人在先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后,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一客觀條件可分為行為條件和時空條件,行為條件即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時空條件即這種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是“當場”實施的。因為轉化型搶劫罪是由盜竊等行為向搶劫的轉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的實施就要與前行為的時空緊密相聯,完全不允許有時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行為實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脅行為與先行的盜竊等行為在時空上具有連續性和關聯性。如果行為人不是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后出于上述目的而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就不能按準搶劫罪論處。例如,行為人是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由于受到被害人的抵抗,為排除障礙當場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可直接適用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
(三)主觀條件
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如果在盜竊、搶劫、搶奪過程并非處于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為目的,而是出于強行非法占有目的,則符合一般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直接以搶劫罪論處,不應按轉化型搶劫罪論處。
雖然搶劫罪也會侵犯他人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實際對此罪法律中明確了屬于行為犯,也就是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并不會考慮到實際搶劫所得的財物價值,一旦實施了相關的搶劫行為,就算最終并沒有搶到什么錢,但是也會按照搶劫罪來定罪處罰,自然就會對行為人判刑。
搶劫罪一般判多少年
搶奪罪轉化搶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持槍搶劫殺人案如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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