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違法辦案怎樣起訴?
法官違法辦案按照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來直接的遞交這樣的一種起訴狀就可以了,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梢蕴崞鹕显V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采取審判監督程序來防止法官違法判案。
二、當法官違法判案如何救濟?(向有關部門檢舉)
1、法官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
(八)玩忽職守,
(九)拖延辦案,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2、發現法官違法,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紀檢或檢察院等部門投訴。
如果投訴屬實,被檢舉法官可以由所在法院給予行政處分,如果涉嫌犯罪,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法官,他們在辦理案件的時候,確實會存在著一些違規的操作,在這種情況之下,應當要盡量的將這樣的違規的操作利用紙質或,視頻方面的形式來進行一個收集,這樣的話及時來提出一定的訴訟也是會有理有據的。
法官違法辦案由誰認定?
投訴法官違法辦案向哪個單位進行?
法官子女離婚訴訟回避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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