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在我國是一類比較嚴重的罪行,這類罪行主要是針對相關當事人進行非法的手段,獲取金錢或財物的目的。期間還可能出現損害他人人身傷害的情形出現。那搶劫罪的特殊形態都有哪些具體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關鍵詞:搶劫犯罪形態
搶劫罪是一種性質嚴重且多發的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場的人當場實施暴力、脅迫、或者采用其他當場侵犯人身權利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是搶劫罪的手段行為,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是目的行為。由于盜竊、詐騙、搶奪等犯罪都是以非法獲取財物為目的,因而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以獲取財物,成為正確認定搶劫罪以及區分搶劫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關鍵。但是,由于搶劫罪手段行為的多樣性,在司法理論和實踐中極易引起爭議。本文就幾種特殊形態下搶劫罪的認定,略談己見。
行為人先行實施某種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為時,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狀態持續過程中,利用被害人處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臨時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認定
上述情況中,行為人出于兩個不同的犯罪故意,實施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應當按照數罪并罰進行定罪量刑并無異議。關鍵在于行為人先行實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后,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況下,行為人非法占有其財物的行為是否能構成搶劫罪。對此,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目前,有種比較流行的觀點認為“對侵犯人身犯罪以后非法占有財物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并貫徹主客觀相統一的觀點,后行的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符合什么罪的構成要件和特征就定什么罪”,并進一步分析,認為只有“行為人先行侵犯人身的犯罪既遂或者未遂后,又出于非法強行占有財物的目的,實施暴力、脅迫等侵犯人身行為獲取財物的,對其后行行為就應認定構成搶劫罪,與先行的侵犯人身犯罪合并處罰”,對于后行行為是在他人失去知覺或趁其不備時實施的,則定為盜竊性質;對于趁他人倒地無力之際當其面實施后行行為的,從主客觀相同一看屬于搶奪性質。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忽略了前行行為與后行行為的關聯性。由于行為人先行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因而其在擄財時無須借助實施暴力行為。因而,根據行為人后行行為的具體表現,認定其后行行為的性質,喪失客觀基礎。
其次,忽略了前行行為和后行行為在犯罪客觀方面有重合之處,前行行為對人身造成的傷害本身就大于后行行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又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利。根據現行刑法,前者的社會危害性要大于后者。前行行為對他人的人身造成傷害,既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發生的必然危害結果,又是后行行為得以順利實施的基礎。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由于其前行行為,被害人處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情況下,而臨時起意故意掠奪其財物,應當認定其后行行為具備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第三,將前行行為和后行行為完全獨立開來,依照各自犯罪構成定罪,在實踐中會引起混亂。如某甲在攔路搶劫過程中,致某乙(女)重傷后,又臨時起意將其強奸。不能因為某甲再實施強奸行為時未采取強奸罪所要求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或者某乙未實施反抗,就認定某甲不構成強奸罪或者某乙愿意與甲發生性關系。同理,如果前行行為是侵犯他人人身的犯罪,后行行為是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不能依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是否含有暴力色彩,認定是否構成搶劫罪。
這類特殊形態主要指相關的犯罪者,在進行搶劫后對相關的被害者實施了性侵犯,并達到目的。我國對這類犯罪一般較為重視,對相關當事人的犯罪事實認定后,后采取數罪并罰的手段,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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