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上訴發(fā)回重審的情況是什么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發(fā)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fā)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二、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
(2)違反回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后陳述;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對當事人、辯護人關于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置之不理或無理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并決定案件等。
(5)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綜上所述,對于形式上訴當中發(fā)回重審的情況一般都是在證據不足,或者是在審理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才會對原來判決進行撤銷,再發(fā)回給原來法院進行重新審判。
民事訴訟再審發(fā)回重審有什么區(qū)別?
民事訴訟發(fā)回重審理由有哪些?
刑事訴訟二審應當發(fā)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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