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訴訟過程當中,十分注重對于雙方義務的劃分以及對于證據的使用,在民事的訴訟案件當中,如果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并且法院決定受理的話,就可以將這個起訴狀發給被告一份,那么被告接到了這個起訴狀之后,就可以開始準備自己如何上庭答辯了,那么被告如果自己提出了一些主張或者是意愿的話,就必須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和意愿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那么這個舉證責任并不是在什么時候都可以的是有一定期限的,這個期限是多久?下面給大家來簡單介紹一下。
被告的舉證期限:
1.被告在接到了起訴狀之后,會有15天的答辯期,這15天的時間之內可以書寫答辯狀并交給法院,請人民法院來看一下自己的意愿訴求是什么,也就是說,舉證的期限也是以15天為標準的,在15天之內都可以作為舉證的期限。在這期間之內,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可以去收集證據,或者是尋找證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在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雙方都要提交一定的證據,或者是找到證人來出庭作證,如果法院要求當事人對于某件事情承擔舉證責任的話,那么當事人可以依照法院的規定期限來進行。通常來講,法院指定的期限都不會少于30天。當事人收到了通知書之后,可以在一個月內的時間來準備這個問題的答辯。
3.對于舉證期限的應用,主要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明確的最終截止點,能夠在這個點之前找到足夠的證據和證人證,是為了提高整個訴訟的效率,同時對于法院來講,也不會無限期的等待當事人去尋找證據,因為這嚴重影響效率,那么這個舉證期限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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