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家庭瑣事,白某經常毆打、虐待妻子崔某。三八節“前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酒仙橋法庭審結此案,依法判決解除原告白某(男,37歲)與被告崔某(32歲),原告白某賠償被告崔某精神損失費一萬元,并依據有利于無過錯方被告崔某的原則對雙方財產進行分割,維護了被告崔某的合法權益。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1997年6月20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后,原告帶一女(12歲),被告帶一女(12歲),共同生活。婚后由于原告有酗酒習性,經常酒后因瑣事毆打被告,并經常在枕頭下放置管制刀具,被告生活在恐懼之中。1998年原告因瑣事將被告打得鼻青臉腫,又將被告綁起來打,并對被告進行人身摧殘,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將被告放開。在此之后,原告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從未間斷。
2004年6月29日晚,原告乘其女及被告不在家之機,對被告之女實施不軌行為。2004年10月3日原告將共同居住的房屋換鎖,使被告有家不能歸,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原告經常到被告姐姐家去騷擾,并將被告騎的自行車砸壞賣掉,還把被告的12雙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壞,扔到被告姐姐所住樓下。至今被告與女兒無法回家居住。
法院認為,原告婚后不尊重對方,對被告實施殘酷家庭暴力,并對被告母女造成人身侵害,嚴重踐踏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由于原告的過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使婚姻沒有存續的必要,應予解除。離婚后,對雙方財產,應依據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及照顧無過錯方之原則予以分割。原告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及對被告實施人格侮辱、毀壞被告個人用品及物品之行為,對被告構成精神損害,應給予精神賠償,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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