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2月3日,顧某之子顧某某及顧某兄顧良某兩個兒子顧某林(以下簡稱大顧)及顧某全(以下簡稱小顧)及顧良某雇傭的工人敖某某在昆明市大樹營立交橋判結伙持刀搶劫兩名受害人現金700元及三星手機一部,同時顧某某將一名受害人的脖子用刀劃傷,后兩名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2013年2月19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將正準備實施犯罪的敖某某抓獲,后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敖某某的帶領下抓獲了顧某某及大顧、小顧。在公安機關審訊過程中,幾名被告人均承認曾結伙持刀搶劫12、13次,同時對2013年2月3日搶劫并造成受害人傷害的事件供認不諱。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3年2月28日,顧某及顧良某兩兄弟找到本律師,要求本律師作為顧某某及大顧、小顧的辯護人,本律師當時接受了顧某某及顧良某的委托,決定由律師事務所的另一名律師及本律師為小顧、顧某某提供辯護,對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大顧,要求顧良某另找律師。 本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會見了顧某某,顧某某向本律師講了2013年2月3日四人搶劫過程及另外的10多起搶劫過程。顧某某非常擔心自己因搶劫多次會被判處死刑,經過本律師的開導,顧某某的疑慮消除了。后本律師及本律師事務所的另一名律師決定為顧某某及小顧向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申請取保候審,但該局以暴力犯罪不可以取保候審且是團伙犯罪、多次搶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會影響偵查工作為由,不批準取保候審。后在公安機關報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逮捕過程中,本律師向西山區檢察院提出申請不批準逮捕,但西山區檢察院以結伙搶劫、持刀搶劫、造成受害人傷害、多次搶劫為由,不同意本律師提出的不批準逮捕的申請。 后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本律師提出雖然幾名被告人均承認結伙持刀搶劫13次,有的承認14次,但除了2013年2月3日的搶劫之外,并沒有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沒有監控錄像,也沒有搶劫的物品及證人證實,除了2013年2月3日搶劫之外,不應再追究其他起搶劫的犯罪行為,最終公安機關接受本律師的意見,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向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書》的過程中,沒有追究除2013年2月3日之外的搶劫犯罪。同時,本律師也將上述意見向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提供,最終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采納本律師的意見,在想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沒有起訴其他的搶劫犯罪。 在此案移送到法院審判過程中,本律師積極說服顧某某及小顧的父母親,要求積極與受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申請法院通知兩名受害人出庭,最終兩名受害人出庭,本律師在庭審中代表顧某某及大顧、小顧的父母親,積極向受害人道歉,并與受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裁判結果
在庭審過程中,本律師提出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實施搶劫時系初犯、偶犯(雖然幾名被告人承認搶劫了13次,但沒有證據證明,按照疑罪從無、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同時檢察機關也沒有起訴其他幾起犯罪行為,只能按照一次搶劫,之前也沒有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顧某某在被抓獲后,在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在下達拘傳證之前,在派出所詢問室承認了犯罪行為)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加之三名被告人的父母代被告人與受害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書,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本律師提出的以上觀點,最終被西山區人民法院接受。 最終在西山區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書,判處顧某某及小顧有期徒刑各1年,處理被羈押的9個月,到2013年2月19日就可以出獄了,敖某某因屬未成年人犯罪及具有立功表現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大顧因為是成年人,但因父母親與受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取得受害人諒解,最終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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