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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案件的審理和處理的時候,如果是和案件有直接的關系的辦案人員,是可以進行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那么,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方式有哪些呢?辦案人員回避制度是什么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回避的方式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
(1)自行回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回避條件,應當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回避方式。這里所說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指令回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回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由有回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回避的一種回避方式。
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紀發[1994]4號)第46條;《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5月1日施行)第49條、第5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33條。
二、辦案人員回避制度是什么?
回避制度是訴訟程序與判決結果公正的有力保障。當事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是不能辦理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如果開始不知道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后來發現了,就應當回避,停止繼續辦理案件。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時可以申請回避,要求他不再辦理本案件,而由其他人來辦理。這種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有義務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當事人都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當事人除了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偵查人員回避外,還可以申請在偵查、檢察、審判工作中擔任記錄或翻譯工作的書記員、翻譯人員以及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人回避。記錄、翻譯和鑒定工作也關系案件的正確處理,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防止在辦案過程中出現徇私舞弊的現象。
并非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出。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包括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者對其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也有權提出申請,要求辦案人員回避。
綜上所述,在進行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時候,主要可以通過自行回避、申請回避以及指令回避等方式來進行回避。辦案人員回避制度的確定和執行,是有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審理的一個重要的手段,也是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荊門律師。
辦案人員回避,由所在機關進行處理
申請辦案人員回避格式是什么樣的
有關治安管理辦案人員回避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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