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情形不構成單位犯罪
不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情形有: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應根據單位實施走私行為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單位進行合法經營的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二、單位犯罪被告的確定
由于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處以財產刑的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也要處以人身刑,因此在實踐中通常做法是將單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個法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有數個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關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是單位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
單位作為刑事被告人參加訴訟,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既包括代表單位行使實體權利也包括代表單位行使訴訟權利,法定代表人以單位的名義進行活動,視為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單位行使辯護權,申請回避,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和最后陳述以及上訴、申訴等。同時也應履行單位被告人的訴訟義務。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由法人承擔。
但是當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同時也是直接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則具有雙重身份,有違辯護的規則,所以筆者對單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主體主張只列法人單位為被告人,而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屬于單位被告人的身份參加單位犯罪的訴訟活動,以平衡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
在區分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時候,不是簡單的看實施犯罪活動是否以單位名義進行或者最終的非法所得是否都歸單位所有,此時必須要綜合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然后才能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一般在認定不構成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多數會按照自然人犯罪來處理,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刑法規定單位犯罪都是雙罰嗎?
單位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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