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我國犯罪的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根據主體的差異所施以的懲罰標準也有所不同。在單位犯罪的訴訟過程當中,一般需要對單位主體或是個人提出指控。那么單位犯罪未指控的情況如何處理?針對該問題在下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分析與說明。
單位犯罪未指控的情況如何處理?
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中,如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8條第2款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單位犯罪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較多,但并不是單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將單位犯罪中需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的范圍有了明確的界定。
1、關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首先是在單位中掌握實際領導權限的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著組織、指揮、決策作用;其次,必須是和單位犯罪有著直接關系。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單位的有關領導,就談不上是主管人員;如果和單位犯罪沒有直接關系,就談不上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
2、關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指為了實現單位的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內部一般工作人員。
從上文中的內容可以進行分析得出,針對單位犯罪未指控的情況如何處理該問題來說需要與實際的案件情況相結合。一般情況下來說,在單位犯罪的訴訟案件當中,如果指控對象與當事人屬于同一人的話,單位就需要委托員工或是其他負責人員為訴訟代表人。
逃稅罪單位犯罪雙罰制的規定是怎樣的?
不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怎樣處罰單位犯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訴訟時間多長就不能訴訟了
2021-03-13酒駕摩托車追尾全責不賠償怎么辦
2021-02-26加盟后開了店,且合同已經到期了還能解除合同嗎
2020-12-16低保待遇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條)
2020-11-22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沖突問題
2021-02-08國企勞務外包是否違規
2021-01-05勞務外包營改增如何繳納
2020-11-20勞動仲裁補繳養老金最多補繳幾年
2021-01-06達到人身意外傷害標準的應該滿足哪些要件
2021-01-22短期財產人身保險業務償付的計算
2021-02-09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條件是什么
2021-01-01未按期交費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嗎
2020-12-29保險單何時開始生效
2021-03-03分紅保險待遇有什么
2021-01-15保險法關于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2021-01-10家庭財產出險后被保險人需要做些什么
2020-11-12汽車沒買保險交警查到會怎樣處理
2021-02-26保險理財的原則
2020-11-26為什么會出現保險公司的賠款少于車禍事故實際支付的費用?
2021-01-05土地出讓合同書怎么寫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