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shù)那樾?/strong>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guī)定,國家不予賠償?shù)那樾斡校?/p>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概括性規(guī)定。此處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目前法律規(guī)定國家不予賠償?shù)那樾沃饕幸虿豢煽沽υ斐傻膿p害和郵政傳遞中造成的損失。
二、國家賠償法定范圍
任何一種賠償都是對行為后果補救,無行為、無損失則無賠償。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并沒有針對抽象的立法設定國家賠償責任,只針對具體的行政和司法設定了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jiān)獄管理職權時,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見,國家賠償實際上政府實施非法行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但國家并非私法上贏利機構,它只能以所有納稅人交納的稅款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實際上是一種最為典型的公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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