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罰金
在我國《刑法》和《憲法》中對罰金的解釋是:罰金指的是國家強制犯罪嫌疑人繳納一定金額的一種刑罰的處罰方法。罰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的一種財產刑罰,罰金是顯著區別于其他刑罰的方法。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在《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說明,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和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等,法院可依法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犯罪情節包括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數額和造成損失的大小等。
二、罰金的繳納分類
根據我國《刑法》第五十三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一般對于罰金數額無論多少,繳納沒有困難的情況較為適用。這種情況,犯罪分子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一次將罰金全部繳納完成。根據司法解釋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在判決生效的第二天起,不能超過三個月的時間為指定的期限。
2.限期分期繳納:一般對罰金數額比較多,犯罪分子沒有能力進行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在時間上可以有彈性,在數額上也可以化整為零,這樣就減小了罪犯的壓力,便于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犯罪分子在期限屆滿后,有能力繳納罰金但卻抗拒不進行繳納,法院將利用強制措施使其繳納的情況。一般有扣押、凍結和查封等強制措施。
4.隨時追繳:對那些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法院只要發現其有可以繳納的財產,就隨時對其進行追繳的情況。
5.減少或免除繳納:根據罪犯的自身經濟狀況,比如確實因為天災人禍沒有能力繳納的,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其罰金。
司法解釋中第六條關于災禍的范圍有:
(1)因為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地震等災禍后喪失了財產。
(2)因為得了重病或者受傷、殘疾等喪失了勞動能力,或因其要照顧此類情況的近親屬,承擔巨額醫藥費用而無力繳納的。
(3)如有上述情況的罪犯,可以由本人或其他近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交給法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對其罰金是減少還是免除。
三、繳納罰金的方式
在法院判決后交,罪犯繳納罰金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具體用哪一種依據自己情況:
1.在法院判決后,對于罰金,犯罪分子可以去法院開一個罰金的票據,拿著票據可以去任何一個法院指定的銀行進行繳納。繳納后銀行會給一個回執,把回執中的一聯自己留下,剩下的交給法院就行了。如果沒有按時繳納的話,法院會回收滯納金或被法院強制繳納。
2.法院對罪犯判決的罰金,應該去對其作出判決的法院進行繳納。繳納罰金的具體情況,可以先和承辦的法官聯系,也拿著判決書,直接去法院的訴訟費用窗口進行繳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收到判決書時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繳納,如果到期還沒有繳納,法院會對其采取強制繳納的方式。
罰金繳納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罰金的類型都有哪些?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刑法中關于罰金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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