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不復雜的民事案件,法院從受理到做出判決,大概需要三個月的時間。判決書下來后,被告不服的,可以上訴,如果沒有異議,則要按照判決書內容執行。在判決書中,要寫清法院認定的事實、法院調查結果、判決結果等。那么,判決書原告年齡有誤怎么辦?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判決書原告年齡有誤怎么辦?
民事判決書出現任何錯誤都可以要求法官更改,法院會在原來的判決書上做出更正并蓋法院更正章。否則判決書的錯誤會影響強制執行,到執行立案的時候,立案庭會要求先做更正。發現有錯誤的,可以及時聯系法官,要求更正。
當事人如果發現有錯誤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正,但是在我國仲裁法中有明確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但是據你所說的出生日期寫錯不影響判決的實質要件,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就有影響了,這里不做具體論述。
二、判決書多久可以下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三、法院判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應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確定案件的性質,認定案件的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地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后的處理。合議庭評議案件,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要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書記員制作,經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歸檔備查,不得對外公開。評議結束后,應制作判決書,并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在合議庭評議后,由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并宣讀裁判。宣判后,10日內向有關人員發送判決書。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綜上所述,法院通過開庭審理、雙方答辯、合議庭評議,最終判決,出具判決書。如果判決書原告年齡有誤,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申請變更,其實這個信息并不關鍵,可以不去改變。判決書下來后,原告有異議,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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