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中國,《刑法》刑罰中最嚴重的是死刑,這是對于犯罪分子最嚴厲的懲罰,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嚴肅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普羅大眾對于死刑犯的最后歸宿充滿了疑問。受害人及罪犯家屬更是對這一問題關注備至。那么,現在執行死刑的刑場怎么選址?死刑執行機關和期限又是怎樣的?律霸小編為您做詳細的解答。
一、死刑執行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法官在法庭上宣讀了判決,如果是一審判決并未生效需要過上訴期限才生效,如有上訴二審判決才生效,之后還要移送最高法院進行復核,復核下來后,一般開始執行,執行的場所一般是專門的刑場或是監獄或是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二、死刑執行場所和方法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死刑立即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一般來說設置專門的“刑場”的人民法院比較少,所以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比較多。
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經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于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死刑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由原審法院執行,不可以旁觀,執行前家屬可以會見。
在閱讀相關內容后,讀者對于,死刑的種類等具體問題有了一定了解。對于受害者而言,死刑是國家法律伸張正義的具體彰顯對于罪犯來說,死刑是最有應得的懲罰。對于普通人而言,時時謹記法律權威不容挑釁,遵紀守法,本分生活,才是閱讀本文真正的目的。
死刑緩期2年執行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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