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公民身體權的保護規定有哪些
民法對公民身體權的保護,仍采取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就醫學領域的身體權侵害問題,應采取以下辦法:
1、對《民法通則》120條進行擴大解釋,允許侵害身體權適用撫慰金制度。《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憲法》第37條第3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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