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女青年李某利用其夫長期在外打工之機,多次回娘家在其寢室與當地男青年胡某發生兩性關系。2003年6月20日晚,李某之母楊某因天氣炎熱便在李某寢室入睡。當晚11時許,胡某竄至李某寢室外,發現有人,以為是李某在內,便翻窗入室,在胡某誤認對方系李某,楊某誤認對方是其丈夫的情況下,雙方發生了兩性關系。后楊某開燈上廁所時,發現對方不是自己丈夫,便抓打胡某,胡某便乘機連夜潛逃。
[分歧意見]
關于胡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胡某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理由是胡某與楊某發生性行為,違背了婦女楊某的真實意志,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有關規定,即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故胡某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胡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理由是雖然胡某與楊某發生了性行為,但胡某主觀上只有與楊之女李某通奸的意念,沒有強奸楊某的意圖。從客觀方面上看,胡某沒有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故胡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所謂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從主觀方面上看,在本案中,婦女楊某在當時對性完全具有支配權的情況下,誤認胡某是自己的丈夫,在主觀上對性予以積極配合。而胡某在主觀上也沒有強奸楊某的意圖,只抱有通奸的意念而與想象中的李某發生性關系,故本案主觀方面不具備違背婦女意志存在強奸故意的條件。從客觀方面上看,首先,胡某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楊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次,胡某也沒有采取其他手段強行與楊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所謂“其他手段”,是指犯罪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奸淫的;利用婦女患病之機進行奸淫的;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奸淫的;假冒婦女丈夫實施奸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奸淫的等。縱觀全案,胡某并沒有采取其他手段強行與楊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胡某是在通奸的意念下實施的性行為,屬道德調整的范疇,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調整的范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是在雙方均誤認對方的前提下,雙方自愿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故胡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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