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則稱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刑事訴訟活動是一種旨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作出權威裁判的活動。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與,刑事訴訟就無法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訴訟活動即告終止。可以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訴訟地位。
在我國,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擁有一系列訴訟權利的訴訟主體,居于當事人的地位。這一地位標志著他們不是被動地接受傳訊、追訴和審判,消極地等待國家專門機關處理的客體,而是可通過積極主動的防御活動與追訴一方展開對抗,并對裁判活動施加積極影響的獨立的一方當事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系,他們居于被追訴者的地位,國家追訴機關發動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追訴,使那些在法律上構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從而剝奪其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作為被追訴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負有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強制性措施、協助國家專門機關順利進行刑事訴訟的義務,如承受逮捕、拘留、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訊問、搜查、扣押等調查措施,接受傳喚,按時出庭接受審判,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還是重要的證據來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辯解是法定的重要證據。法律嚴禁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以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而不受強迫。盡管如此,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人員對其訊問時應如實陳述,這是其法定的義務。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這些訴訟權利按其性質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防御性權利和救濟性權利兩種。防御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對抗追訴方的指控、抵銷其控訴效果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救濟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國家專門機關所作的對其不利的行為、決定或裁判,要求另一專門機關予以審查并作出改變或撤銷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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