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也是經常可以看到的,這種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也包括刑事方面的國家賠償。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行為都可以適用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它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想了解一下。國家賠償法范圍在我國包括哪些?
一、國家賠償法范圍在我國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經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國家賠償法》分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其他規定、附則6章42條,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國家賠償的方式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1)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
(2)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3)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首先,小編在這里給大家分別介紹了國家賠償法的范圍包括行政方面的國家賠償的范圍以及刑事方面的。除此之外,小編在這里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國國家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金錢賠償以及返還財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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