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的認定
(一)破壞選舉罪與一般破壞選舉行為的界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10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中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1)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上述違法行為,每一種都可以是犯罪行為。因此,應當根據事實、情節、后果、危害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情節惡劣、嚴重的,以破壞選舉罪論處。情節較輕的,可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選舉法的錯誤行為與破壞選舉罪的界限
如有些地方為圖省事不差額選舉,或者不按時公布選民和候選人名單的,都不構成本罪。
(三)破壞選舉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1、兩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兩罪都為故意犯罪,但行為人認知的內容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目的往往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破壞選舉罪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妨害選舉活動的進行及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個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發泄個人的不滿等。
2、客觀方面不同。根據本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有四種表現: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其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其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其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其行為沒有明確的時間要求。破壞選舉則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其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見,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對而言,較為單一,主要表現為暴力,破壞選舉罪的犯罪手段則較為多樣化。從犯罪對象上看,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選民和代表,尋釁滋事罪的侵犯對象則通常為不特定的人或者財物。
破壞選舉罪的主體條件
破壞選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有些破壞選舉的行為,如有意不真實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變更、偽造、虛報選舉結果的,只能由選舉工作人員才能實施,因此,不是選舉工作人員的不構成破壞選舉罪。
律霸小編提醒您,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產規則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客體為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國家的選舉制度。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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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苗麗律師,法學碩士,畢業于山東大學,2009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就職于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威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任法務。2014年獲得“威海市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承辦的“于某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評為“2014年度政法系統優秀案例”。 苗麗律師現擔任威海婦女維權法律服務團秘書長、環翠區鯨園街道辦事處婦聯婦兒維權專業指導員、環翠區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團成員。威海環翠電視臺多次邀請苗麗律師作為嘉賓在《環翠新聞》欄目中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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