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兩情相悅反而成了犯罪,相信不只是當事人黃某覺得委屈,就是普通民眾也對之也不理解,你情我愿的性行為也構成強奸
也別說普通民眾不明白,因為這種案件在我國司法史上確實有過爭議。
2002年,遼寧一個網名叫“嗷嗷瘋女孩”的12歲小女孩在40余天的時間里,先后與8名男性網友自愿發生性關系,自稱“做愛”是其愛好。雖然她只有12歲,但已身高1.65米且身材豐滿,對那些和她發生關系的男子均謊稱19歲。警方根據群眾舉報以涉嫌“強奸幼女罪”將其中6名男子抓獲。
案件后來驚動了最高法院,在為此于2003年1月17日專門出臺的司法解釋《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據此,6名涉案人最后均以無罪判決被法院開釋。
我們知道,在經典刑法教科書上,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如果發育早熟,身體高大,貌似成人,虛報年齡,與男青少年談戀愛,而男青少年誤信其為少女,雙方自愿發生兩性行為,這類青少年男女談戀愛中的越軌行為,如果男青少年沒有摧殘幼女的犯罪故意,也不宜定強奸罪。
但事實上,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一石落水激起千層浪,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類似無罪案件的增多引起了民間的議論和高層的關注。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大概還沒有一個司法解釋像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釋這樣引人注目,其命運這樣富有戲劇性。
2003年8月,這一實施不到1年的司法解釋以法院系統內部通知的形式暫停執行。與其轟轟烈烈的出場相比,其悄然隱退留給人們更多的是不盡的想象和思考。這個司法解釋悄然“下崗”后,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對象從原有規定的“所有人(年齡不限)”縮限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其中變化耐人尋味。
順德這一案件告訴我們,法律神秘主義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存在,我們對民眾的普法還有很多死角。我們也看到,法律(司法解釋)的制訂一旦不慎,會給社會千萬多少麻煩。這些都值得我們法律從業人員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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