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注冊商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注冊商標,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極其嚴重”,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非法經營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在15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刑法第八條、第二百一十三條所稱“同一商標”,是指與假冒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與假冒注冊商標沒有視覺上的區別,足以誤導公眾的商標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所稱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產品說明書、貿易單證,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和其他商業活動。第十三條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13條。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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