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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到法院去訴訟,到仲裁機構仲裁算得上是近年來新興的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于訴訟,仲裁最大的優點在于其隱秘性,具體體現為仲裁過程和結果全程不公開,而法院的生效判決除了法定的幾種特例外,都是要公開的。那么仲裁法全文適用范圍是什么?下面律霸小編帶著大家認識一下仲裁吧。
一、所謂仲裁的適用范圍,指的是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可以解決哪些糾紛,不能解決那些糾紛,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關于仲裁的適用范圍,我國《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質,參照了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并針對仲裁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如下原則規定的:1、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于平等主體的當事人;2、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3、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二、《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其內涵可簡要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1、提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提交仲裁的糾紛限于民事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主要有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糾紛及其它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糾紛等。
3、涉及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財產權益,但這類糾紛往往是與當事人自己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密切聯系。
4、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行政爭議也叫做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發的爭議。這類爭議只能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仲裁法全文適用范圍集中在民商事領域,排除了對于人身權利相關的管轄,這不但體現出仲裁為商事服務這一特性,也符合仲裁機構的法律定位。在此小編還要提醒大家,相比于訴訟費用,仲裁費用要高一些,大家在選擇仲裁的同時,不僅要考慮到仲裁的私密性,還要考慮仲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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