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第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該罪的,依照上述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并不必然構成犯罪,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而對于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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