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民相對于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而言是處于弱勢地位的,故而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更傾向于保護公民的利益,也制定了諸如國家賠償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約束國家權力并要求其成都相應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今天律霸小編給大家?guī)淼氖侵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zhí)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二、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
(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
(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行為的;
(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行為的。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fā)生錯判并已執(zhí)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回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shù)模瑖也怀袚r償責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guī)定予以賠償?shù)陌讣瑧斀涍^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并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四、根據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五、根據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guī)定,原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原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賠償法第二十六條關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中規(guī)定的上年度,應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zhí)行。
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shù)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shù)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shù)字為準。
目的在于緩解司法壓力,使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有法可依。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該解釋是在對國家賠償法的部分條文進行解釋。該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shù)姆绞揭话愣际墙洕r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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