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如果是國家在進行公權力的行使、執行過程中,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對我們自身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基本權利已經受到了威脅,這也構成了一種侵權行為,那么我們就有權利去要求國家賠償。但是我們也應該知道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要求國家賠償的,那么國家賠償中不予賠償的三種情形是哪三種呢。
一、立法賠償
立法賠償是指國家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立法行為是國家豁免的主要領域之一,因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很少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立法行為的范圍包括議會制定的法律及議員在議會的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條例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因為后者被視為行政行為。根據現有資料,規定國家賠償范圍包括立法賠償的國家極少,法國是承認立法賠償的,但是只有為數極少的判例。 我國之所以排除立法賠償,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立法賠償,從狹義上說,是指因全國人大制訂法律的行為違法造成了損害而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但是,我國的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是按人民的意愿制定法律,因此,立法機關不存在違法的行為和結果,并且認為立法本身也不能造成損害。因而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立法賠償。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人民在這里當家作主、制訂法律,從何而來的“違法立法”?又有什么機關可以判決它“違法立法”?
其次,立法賠償,從廣義上說,是指效力等級的法同效力高的法相抵觸,是因抵觸造成了損害而發生的賠償責任。在我國的法律結構中,依效力的大小可以排列為若干等級,第一級是憲法,第二級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第三級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然后是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按照法秩序原理,下一級的法不得與上一級的法相抵觸,如果抵觸就應當撤銷。但是,
第一,如果效力等級低的法根本沒有實施,那么,賠償什么?
第二,如果已經實施,必須有遭受損害的特定人就實施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向國家請求賠償,原告只有控告已經實施的具體行為才能獲得賠償,而無需控告抽象的法。
以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對立法機關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予以豁免。但是,目前的現實是立法行為也能使公民受到損害。隨著主權不負責任理論的動搖和公務負擔民事責任等觀念的傳播,一些國家開始對立法侵權也承擔賠償責任。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和現實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有獲得賠償的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賠償。有學者認為,對于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區別對待: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國家享有司法豁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權力機關和下一級權力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決定被確定違反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而被撤銷的并在其具體實施期間造成一部分或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若是造成普遍損害的,因其符合公共負擔平等原則,國家不予以賠償。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難以成立。
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雖然代表全國人民意志,但不等于它一定符合憲法,如果它違反憲法,當然應該撤銷,目前的問題應該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因此,筆者認為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造成的損害也應進行國家賠償。
二、軍事賠償
軍事賠償是指國家軍事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當前,軍事賠償在國外立法中已經得到認可,一般是規定在特別法中,在我國 軍事賠償并不因為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而不存在,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軍隊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費用不是由國家財政負擔,而是由部隊以軍費和第三產業的收入支出。
三、抽象行政行為賠償
除立法行為能否賠償外,還存在一個對抽象行政行為可否賠償的問題。對此理論界還有爭議,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根據行政訴訟法,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直接起訴,即使該行為違法,如果發生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現實后果,也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所以完全可通過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賠償訴訟,不必訴抽象行政行為。對此,筆者認為不無商榷之處。并非所有影響公民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必然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例如行政機關發布一項禁止某些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規定,自發布生效之時就可以造成相對人損害,而不必通過具體行為實施。如果不允許相對人對抽象行為提起賠償訴訟,必然放縱行政機關這方面的違法行為。
作為公民,在我們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是有權利要求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去對我們遭受的損害進行一定的補償的,但是我們在維權的過程中也要遵從一定的法律法規,合理維權,不要對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全文
申請國家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包括哪些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鑒定需要多少錢呢
2021-01-13股權變更的相關流程
2021-03-13船舶買賣定金能退嗎
2021-01-08沒有主債務可以約定抵押嗎
2020-11-24合同中怎么排除協議管轄的約定
2020-12-23不可抗力給退款合同有效嗎
2021-02-27無合同用工超過多久不能追訴
2021-01-23以房養老和養兒防老哪個更告譜
2020-11-2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是怎樣的
2020-11-12無證駕駛人致人受傷保險公司是否應擔責?
2021-03-26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
2021-01-06保險受益人依法討回賠償金
2021-02-21保險公司有哪些盈利方式
2021-02-05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有什么規定
2021-02-14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要投保人親自簽字蓋章才生效嗎
2020-11-21負責保險業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哪一個
2020-12-03保險的作用
2021-03-17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指什么
2021-03-25承包荒山植樹造林政策
2021-01-19怎么運用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集體土地上的征收問題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