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使如果侵犯到了我們的權益,在事后我們可以依法追究他們的責任,并要求他們對我們給予補償。為了國家賠償的申請不被駁回及能有效的達到賠償申請目的,當事人必須對于國家賠償的賠償范圍有所了解。那么國家賠償法的適用范圍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做詳細的介紹,以供大家了解。
一、行政賠償適用范圍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1、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適用范圍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1、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不論是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當事人在遞交申請前必須了解自己所申請的是否在國家賠償法的適用范圍內,如果超出申請范圍的很有可能會被法院駁回申請。當事人的國家賠償申請不僅要在申請范圍內,而且其申請的內容必須有理有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用作證明其訴訟目的很難達到。
申請國家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文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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