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去年10月的一天,白某在金平縣城遇見朋友王某某,便好心讓他搭乘自己的車,途徑白某家時天色已晚,讓王某某留宿一晚。白某及其妻子劉某某殺雞做飯,熱情待客,還邀請了親友一起吃飯喝酒,后白某等人有事相繼離開。王某某自述喝了一斤多白酒,處于醉酒狀態。次日深夜,王某某將劉某某拉到床上,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6時許,白某回家后聽妻子哭著說被王某某強奸,當即向公安部門報警,后民警在白某家中將正在熟睡的王某某抓獲。
金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金平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劉某某系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未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辯護人提出對王某某與劉某某發生性關系的事實無意見,但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金平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查、檢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足以認定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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