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虛假事件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我國現行法律角度來看,如果虛假信息的制造者和傳播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社會輿論和道德層面上應受譴責的行為。倘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導致不良影響的,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除了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在行政法規的層面上也對類似行為有相應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有害信息的傳播作出了明確的管理規定,網站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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