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病逝公司不予撫恤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勞動者權利意識的加強,勞動糾紛也越來越多。在眾多勞動爭議案件中,有一類職工死亡待遇案件,它又分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兩種情況。
出生于1962年孟女士是青島一家皮件公司的職工,公司為她交了五項社會保險。2012年5月22日,孟女士因病去世。雖然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但孟女士的丈夫、兒子和父親還是找到了皮件公司,詢問相關撫恤待遇的情況。沒想到公司以經濟效益不好,已處于破產關門邊緣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感到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的家屬來到我所咨詢,想知道非因公死亡的孟女士究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相關法規規定撫恤標準
在《社會保險法》施行之前,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有關法律規定是《勞動保險條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以及山東省頒發的各種配套文件、通知等,其中魯勞社〔2003〕53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后,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
這個喪葬費標準一直在實行,實施后就沒有調整過,雖然現在看來是有點少了,但是既然規定如此也只能適用。
另外,根據《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準為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山東省經過了多次調整,孟女士公司所在地2012年12月后執行青島市的標準,即460元/月/人,以上待遇全部由企業承擔。
撫恤金能不能代位繼承
不管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必須是針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的。而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財產。而撫恤金,因為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由被繼承人單位向被繼承人的近親屬和生前被撫養人支付的經濟補償,同時也帶有精神撫慰的性質,所以,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不能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被繼承人也不能在遺囑中確定自己的撫恤金的歸屬。
因為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而繼承只是針對遺產的特定概念,所以代位繼承同樣不適用于撫恤金,也就是說,撫恤金不存在代位繼承的說法。但是,如果代位繼承人本身屬于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的話,也是可以與其他近親屬一起主張分割撫恤金的。
生活中涉及到撫恤金繼承的問題很多,這個主要是對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的認定。在確定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之后,就不存在是否能代位繼承一說了。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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