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投毒藥犯罪既遂嗎?
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本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投毒罪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則應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罰。
二、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并不影響定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現了故意投毒等行為后也是會給他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后果做出三年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法院的判決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期限內提出上訴的。
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投毒未遂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投毒者規定有哪些
該如何認定投毒罪?投毒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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