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預備犯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為搶劫犯罪行為作預備的,準備的犯罪的人屬于預備犯,可按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預備的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guī)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也存在犯罪預備的情況認定,因為犯罪事實并不一定直接形成了,但已經存在犯罪預備或者準備犯罪的情況,應當結合犯罪分子的行為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司法機關也應當根據犯罪預備的實際準備情況來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據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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