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刑拘期限最長為多久?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決定是否應逮捕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開始計算
1、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 7=8~10天
2、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 (1~4) 7=11-14日
3、對于流竄作案(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 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 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拘留到期后決定是否應逮捕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如果超過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者釋放被拘留人。
三、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賄一般只要構成犯罪就會被刑事拘留,但對于刑拘的時間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執法人員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找到證據,如果在此期限還不能被進行逮捕那么就需要依法的釋放當事人,這樣才不會存在有超期羈押的情形。
行賄罪立案機關是誰
個人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最新行賄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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