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目前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數量不斷增多,成為了需要特殊關切的群體,尤其是老年人犯罪,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所謂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區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老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由于身體、心理、社會生活等方面處于老年化的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我國刑法并無針對老年人犯罪法律適用的特殊規定,在犯罪主體的年齡問題上,刑法第十七條僅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并不涉及老年人犯罪的特別量刑問題,司法實踐中對于老年人犯罪適用刑罰時,一般只能訴諸刑事政策,比如寬嚴相濟的原則,這使得本該特殊對待的老年人犯罪群體在區別適用刑罰時于法無據,不利于發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和“矜老恤幼”司法傳統,也不利于保護老年人的權益。
有鑒于此,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對老年人犯罪適當從寬處理的法律機制,明確其條件、范圍和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設立了老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特殊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明確規定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原則。《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條后增加一款,規定:“已經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對老年人犯罪附條件地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放寬對老年人犯罪的緩刑適用條件。原刑法條文并無對老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特殊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七十條修改為:“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以上三個方面的規定,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的老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既填補了我國刑法老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的空白,體現了國家對“矜老”司法傳統的繼承和發揚,也反映了我國刑事立法上更科學,更符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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