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湖南偏僻小村的20歲黎某(女),一日準備上山采些藥草回來好在趕集日拿去集市上賣,在上山路途中遇到了路過此地欲去隔壁村的鄧某,鄧某見黎某孤身一人,周圍又沒有別人,頓生歹意,意圖強奸黎某。身強力壯的鄧某迅速沖向黎某,一把將黎某摁倒,黎某奮力反抗,急中生智,抓起身邊的石頭朝鄧某頭部猛的敲了一下,但這一下也只是讓鄧某腦袋懵了一下,黎某趁鄧某未反應過來時,迅速逃跑,未料鄧某因此惱火,窮追黎某意圖再次強奸,快要追上黎某時,因鄧某一不小心掉進了周邊村民使用的糞坑中,鄧某費勁力氣將要爬上來,黎某害怕鄧某爬上來再次傷害自己,所以在鄧某快要爬上來的那一刻又將其推入糞坑中,未料鄧某不會游泳,因此淹死在糞坑中。黎某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嗎?
分歧
對于本案中黎某的行為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黎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理由是黎某為使自己的人身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鄧某強采取必要的防衛(wèi)行為,其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黎某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理由是雖然黎某當時受到鄧某的不法侵害,但從當時的現(xiàn)場情況看,當鄧某已經掉入糞坑中的時,黎某他完全可以立刻跑走以避免遭受鄧某的不法侵害,并非沒有其他退路。故黎某將快爬出糞坑的鄧某再次推入糞坑致其死亡,其防衛(wèi)行為顯然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屬于防衛(wèi)過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認為黎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非防衛(wèi)過當,理由如下:
第一,所謂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為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本案中黎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黎某當時確實存在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即鄧某欲將其強奸,而且這種不法侵害一直正在進行并未結束,鄧某在第一次遭受黎某的反擊(用石頭砸)后并未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而是繼續(xù)意圖強奸黎某。鄧某不小心掉入糞坑后,很快就將爬上來,待其爬上來很可能再次侵害黎某,所以鄧某對黎某的不法侵害一直都在進行,并未結束。黎某用石頭砸鄧某及將鄧某推入糞坑都是有保護自己的防衛(wèi)意識,黎某的這種行為是針對鄧某不法侵害而實施的“以暴制暴”的行為。
第二,黎某的行為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防衛(wèi)過當要求行為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持第二種觀點的人認為,黎某在鄧某掉入糞坑后還將其再次推入糞坑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但筆者認為這個“必要限度”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所必需為標準。至于是否“必需”,則應通過全面分析案情來判斷。在本案中,不法侵害一直都為結束,不法侵害人雖然掉進糞坑,但馬上就要爬上來,不法侵害人并未被制服、也未喪失侵害能力、也無意向看出其已經自動終止了不法侵害。本案中黎某家住偏遠,人煙稀少,被侵害時周圍無人,若鄧某再次爬起,黎某將處于更加危險的境地。故黎某此舉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是正當防衛(wèi)。
作者:賴-洋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來源: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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