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有什么
2021-02-082個股東如何設監事
2020-12-26交通事故后起訴保險公司時效是多久
2021-01-29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
2020-11-25法院如何認定受脅迫的婚姻
2021-02-11交通事故訴訟請求怎么寫
2021-01-16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認定有期限么
2021-01-05超市顧客摔傷保潔公司賠償是怎樣的
2021-03-01為什么集資房五年后才能交易
2021-01-06勞動規章制度怎么舉證
2020-11-15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21-03-20男友是否可以給女友投人身保險
2021-02-05重復保險怎么賠
2020-12-25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
2021-01-01保險合同民事欺詐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0-11-14關于熊孩子小區內刮花車案件分析
2021-03-15汽車自滑撞死司機保險要不要賠
2021-01-10如何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
2021-01-17辦理拆遷房需要哪些材料
2021-03-13拆遷時土地證上的面積算嗎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