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認定需要有以下幾個程序的認定:
第一、必須經過專門的法醫鑒定構成輕傷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基礎
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建立農村水污染受害者社會救助機制
2020-12-04不可撤銷的反擔保函是如何的
2021-03-20什么是遺贈?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2020-11-12婚姻自由原則與婚姻自主權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23贍養糾紛舉證要哪些證據
2020-12-09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2021-03-08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要計征印花稅
2020-11-08數罪并罰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0-12-10怎么認定勞動合同變更是否合理
2020-11-09勞務合同的無效由什么確認
2021-01-24勞動監督與監督檢查的區別是什么,勞動監察大隊的職責有哪些
2021-02-27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應當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2021-03-24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1-03-10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2021-01-28保險公司為什么拒絕賠償
2021-02-06保險標的轉讓未通知保險公司的理賠
2021-01-04人身保險的特點
2020-12-13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2020-11-30房產土地轉讓協議怎么寫
2021-03-22調整承包地的情形,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