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6日,劉*明夫婦攜子劉-偉到姑姑劉*英家做客。當日下午,劉-偉和另兩個小孩在劉*英家房屋樓頂平臺上玩耍,通過該平臺可跨越到鄰居胡*星、周*文家的樓頂平臺上。劉-偉在越到鄰居家樓頂平臺時,不小心踩在房屋天井所遮蓋的石棉瓦上,導致石棉瓦破裂,劉-偉從天井中墜落到房屋底層,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近日,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胡*星、周*文承擔45%的責任,賠償劉*明夫婦各項損失14.58余萬元,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院認為: 天井存有隱患出事應擔責 法院認為,胡*星、周*文家的天井平臺已與鄰居劉*英家相連相通,應當預見到天井處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且石棉瓦也已使用多年,不僅風化變脆,載荷性極差,而且容易產生誤導,使人誤踏而發生墜落危險。但是,被告未對其所設置天井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從而導致劉-偉從其天井墜落而死。對此,被告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劉-偉已滿10歲,自身也有過錯,其監護人也有一定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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