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鄔-杰在江西省吉水縣八都鎮開一家百貨商店。2002年3月20日凌晨6時許鄔-杰身帶現金2萬元和旅行袋,準備前往南昌市進貨。路遇正在執勤的便衣民警孫*云和劉*生。孫、劉二人見鄔-杰行跡匆匆,覺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鄔-杰的旅行袋要進行檢查,鄔-杰不允許。在糾纏中,劉*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將公安局的工作證在鄔-杰的眼前晃了一下,但鄔-杰仍拒絕檢查。孫、劉二人更覺可疑,便強行將鄔-杰拉入路邊一酒店的房間內進行檢查。因鄔-杰仍然拒絕檢查并不斷掙扎。孫、劉二人便毆打他,又用手銬將他的雙手銬上。隨后,孫、劉二人在鄔-杰身上及旅行袋內搜出證件、眼鏡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放在桌上,要繼續檢查鄔的下身。鄔-杰提出要到派出所才讓搜查,孫、劉二人不予理睬,強行要解開鄔的褲帶檢查。鄔-杰誤認為孫、劉二人是歹徒,要搶他藏在腹部腰帶中的現金2萬元,便乘孫、劉二人不備之機,抓起放在桌子上的小刀,向孫、劉二人亂刺。孫*云左下腹被刺中一刀,劉*生在搶奪小刀時手指受傷。后二人將鄔-杰制服。經法醫鑒定,孫*云左腹部有長2.5厘米的傷口一處,腸系膜根部被刺穿,腹腔內積血1500毫升,屬重傷。劉*生右手拇指皮膚被割傷,屬輕傷。案發后,鄔-杰的認罪態度好。意見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鄔-杰的行為應定何罪,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鄔-杰的行為直接構成故意傷害罪。鄔-杰明知對他進行檢查的是已表明身份并出示證件的便衣民警,仍持刀亂刺,主觀上具有傷害民警的故意,客觀上已造成傷害后果,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鄔-杰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而構成的故意傷害罪。執勤的便衣民警劉*生在出示證件時,只是在鄔-杰的眼前晃了一下,鄔-杰并未看清。而且便衣民警對鄔-杰進行檢查時動作粗魯,又拒絕了鄔-杰提出的到派出所接受檢查的要求,這就使鄔-杰對便衣民警的身份產生懷疑,誤認為他們是搶劫其錢財的歹徒。鄔-杰為使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而持刀亂刺,屬于防衛行為,但造成便衣民警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傷害,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鄔-杰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應是假想防衛,其行為應構成過失重傷罪。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認為鄔-杰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而構成過失重傷罪。其理由有:(1)鄔-杰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鄔-杰由于對事實認識錯誤,把便衣民警對他的檢查,誤認為是歹徒對他的搶動而實行防衛,以致重傷一民警。這種把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不法行為誤認為其存在,對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實行反擊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做“假想防衛”,屬于非法防衛行為。鄔-杰出于假想防衛而重傷民警,主觀上不具有傷害民警的犯罪故意。盡管他的防衛行為是故意實施的,但這種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衛不存在故意的罪過形式。因為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相反地,他認為自己在行使“正當防衛”,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因此,對鄔-杰的行為不應定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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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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