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未注冊的合伙財產如何定罪
如果不是合伙企業(yè)法所規(guī)定的合伙企業(yè),而是一般的個人合伙,個人合伙組織不是獨立訴訟主體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但構成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二、侵權賠償是否主張利息
侵權損害賠償一般不支持利息,因為并沒有明確賠償期限,更沒有明確損失的數(shù)額。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shù)姆秶鷷r,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shù)脑瓌t。
民法通則規(guī)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里說的損害,包括現(xiàn)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shù)模虼酥辉斐墒芎θ藗垺⑺劳龆鴽]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y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凡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shù)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與可能有機地結合。這樣做既維護了法紀,又切實可行,使受害人的權益真正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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