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對職務侵占報案到取證有時間規定嗎
答案是有的。
二、職務侵占罪取證
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應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偵、控、審三部門搜集、采信的證據除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三個條件特征,職務侵占罪的證據必須與本罪構成要件緊密關聯外,認定職務侵占罪的證據體系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1、調取有關被害單位的企業注冊登記資料和勞動合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據材料。
3、調取財物賬目等有關犯罪對象和數額的證據,并由司法會計審計部門作出審計鑒定報告。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用來平帳的假發票,偽造、變造的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6、追繳的贓款、贓物,根據需要進行拍照固定證據,并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鑒定。
7、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鑒定。
8、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系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
9、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
(1)犯罪的動機、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
(4)贓款、贓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作用,確認分贓情況等。
三、職務侵占罪應該如何處罰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在本人的職權范圍內,或者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非法取得的證據法院審理時不予采納。有關于職務侵占罪取證的有效證據,我們可以通過以上的內容分析得,職務侵占罪取證所需的證據中,有效證據主要是嫌疑人的身份、取得占有財物的方式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陳述、都屬于有效證據。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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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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