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案公訴方起訴書范文
被告人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722********441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鄉****,住長嶺縣***鄉*******,農民。因涉嫌搶劫罪,長嶺縣公安局于2016年3月6日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6年3月17日由長嶺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嶺縣看守所。
本案由長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6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3月4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長嶺縣**鎮**旅店**號房間內,推倒在床上,用尖刀恐嚇等手段向失足婦女劉某某要錢,在劉某某的手拎包內翻出一張農業銀行的銀行卡,用刀威逼劉某某說出銀行卡密碼,又將劉某某用膠帶捆綁,拿著劉某某銀行卡跑出旅店,于當天晚17時30分許到農業銀行自動取款機取款,因密碼為假而未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被告人張某某作案時使用的手機一部,皮質棉衣一件,黑色卡簧刀、墨綠色卡簧刀各一把,黃色膠帶一卷;
2.書證:戶籍及前科劣跡證明;被告人在農業銀行自動取款機上使用被害人劉某某銀行卡的監控錄像截圖;被告人手機通訊記錄復印件;
3.證人吳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分析意見書;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
7.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暴力手段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平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應屬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進行正確的定罪量刑。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商標侵權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規制
2020-12-26眼晴工傷鑒定的標準是怎樣的
2020-11-19資產評估公司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1-17倉單質押有哪些風險,應該如何去防范
2021-03-11喪葬費、死亡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2021-02-14書面贈與協議與口頭贈與協議誰的效力更大
2021-01-13建設工程合同中要怎么約定仲裁條款
2021-02-09勞動合同不變更要賠償嗎
2020-11-09房屋轉讓居間協議范本
2021-03-18房地產業的發展商與投資商的區別
2020-12-08代替繳納社保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2021-03-25實習期沒工資轉正要壓工資嗎
2021-03-23人壽保險理賠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03投保人開車身亡,保險卡未激活怎么辦
2020-12-26什么是比例賠付
2021-03-10車禍人傷保險賠償流程是什么
2020-12-27保險法釋義 第一百六十七條
2021-01-24人壽保險的基本概念與原則
2020-11-15村民大會可以拒絕土地出讓嗎
2021-01-14征地拆遷中,政府沒有進行聽證是違法的嗎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