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如今在香港有行賄罪嗎?
香港有行賄罪,在香港構成行賄罪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香港當地的司法制度可能和大陸是不一樣的,如果大陸人在香港行賄,一般情況下也是按照香港當地規定的法律制度制裁的,內地規定的對行賄罪的處罰是,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因為我國的一國兩制政策,所以內地司法機關其實也無權介入香港當局對刑事犯罪活動的處理。那就是雖然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都不能相提并論,但大體程度上可以構成犯罪的行為基本上是大同小異的,因為社會價值觀不會有太大的區別。
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行賄罪判多少年
怎么對單位行賄罪中的法定代表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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