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賠償調解是否應該公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當事人要注意什么
注意應享有先行告知權。公安交警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注意應調解的情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警部門應予調解。
注意不予調解的情形。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注意調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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