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作出的、只對該行政相對人產生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具有處分性和約束性的特征?!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龡l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睆脑撘幎梢钥闯觯?a href='http://www.7756740.cn/jiaotongshigu/7.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這種責任認定不具有處分性,對當事人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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