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貪污受賄這種行為是必須要嚴厲禁止的,因為貪污受賄他往往是和不當的利益聯系在一起的,都是為了謀取不當的利益而進行的一系列行為,當然行,大黨章規定了我們國家的受賄罪,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受賄多少金額構成刑法中的受賄罪?
一、受賄多少金額構成刑法中的受賄罪?
新刑法受賄立案金額是多少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二、收受的未遂問題
收受賄賂罪的既遂與未遂,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受賄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是否已經收受賄賂,均應視為既遂。第二種觀點認為,只要受賄人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無論是否已經收受賄賂,均應視為受賄罪的既遂。第三種意見認為,只要受賄人收受了賄賂,無論其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應視為既遂。
上述三種關于受賄罪既遂與未遂標準的三種觀點,實際上是提出了三種行為,即一種是承諾行為,一種是謀利行為,另一種是收受行為。筆者認為,以是否已經得到賄賂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較為妥當。
收受行為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有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從法律條文上看,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與收受他人的財物的行為是相提并論的,必須同時具備。立法者將以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以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前提的。因此,將收受行為作為區分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有法律依據的。
首先在這里,小編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我們國家受賄行為達到1萬元以上,也就是受賄罪的犯罪金額,也就是可以按照刑法當中的受賄罪來進行處理了,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收受賄賂未遂的相關問題。
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我國將如何判罰?
受賄罪罰金是多少
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為會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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