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則民事行為能力是怎么規定?
民法總則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主要是: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擴展資料: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處的“視為”是指法律擬制,也就是本來沒有達到一般的條件,但是法律授權與達到一般的條件一樣的法律效果。并且這種情況不會隨著收入的變化而變化,一經達到條件就自然的延續下去,除非出現一般條件下的改變行為能力的情況。
在我們的生活中可能自己面對的民事糾紛的對象只是一個孩子的情況,但是至于孩子是否能夠自己承擔惹下的禍的話還是需要結合民事規定中的民事能力,如果是十六歲以上的孩子可能就已經具備了獨立的能力而在面對糾紛時就可以有自己的主張了。
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區別是什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有哪些
2021-01-08環保超標有刑事責任嗎
2021-02-15事故處理時間有什么規定
2020-11-12訴訟公告費由誰承擔
2021-02-08什么情況下會股權凍結
2020-11-09夫妻一方與小三約定分手費,另一方可以主張返還嗎
2021-01-15無效合同內部分承諾是否有效
2020-11-21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毀損損失誰來承擔
2021-03-24如何理解免責條款
2021-01-15非法營運怎么處罰
2020-11-19交通意外險賠多少錢
2021-01-19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探討
2020-11-28保險公司拒賠污染損失合理嗎
2021-01-13如何確定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屆滿
2020-12-06保險經紀人管理辦法有什么規定
2020-11-08國有土地出讓協議范本怎么寫
2021-03-02自留地轉讓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10房屋沒有門窗拆遷賠償嗎
2021-02-10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有誤解該怎么辦
2020-11-13國有土地使用權拆遷后怎么處理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