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九受賄數額有什么變化
(刑法第385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這一點同于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問題在修訂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釋前,可參考“兩高”《關于執行(關于嚴懲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相對于之前來說更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同時也更能體現出國家的審慎使用死刑的原則,雖然對新刑法九受賄數額和量刑做了相應的改變但是對于受賄的人來說,永遠不能減刑、假釋應該才是對他們最大的折磨吧。雖說浪子回頭金不換,但是這類貪污受賄的人群即使回到社會上去也還是會經不住誘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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